公司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2015(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6-01-13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第二章 课程考核管理
第三条 课程考核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
(一)本科生院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组织工作。主要职责为:
1、拟定学校考试有关规章制度。
2、承担期末考试公共必修统考课的安排。
3、负责课程考核过程的检查、督导与管理。
4、负责课程考试相关事故认定、处理工作。
5、组织试卷和试卷归档检查。
(二)学工部负责员工考风考纪建设。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校考风考纪建设方案。
2、负责对学院考风考纪建设的检查、督促和评估。
3、负责对考试违纪员工的处理。
(三)学院负责本单位课程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与考风建设工作。主要职责为:
1、落实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
2、制订所开课程的考核方案,主要包括过程课程考核内容、方式、成绩构成比例等。
2、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的考试安排工作与管理。
3、负责课程考核过程的组织与实施,主要包括试卷的命题、审题、保密、监考安排、评卷、成绩登录、试卷分析和试卷材料归档等。
4、安排落实监考人员,组织考前培训和考试过程检查督导。
5、对员工开展考风、考纪、诚信考试教育。
第四条 相关部门在考前做好考场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课程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 课程考核方式
第六条 考核方式采用多种形式(笔试、口试、答辩、测验、论文等)、多个阶段(平时测试、作业测评、课外阅读、社会实践、期末考核等)、多种类型(作品、课堂实训、课堂讨论、社会调查、竞赛等)等全过程的考核。
第七条 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类型、课程性质、课程内容及特点,确定适合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由主管教学经理审定。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师在开课时须告知每一位员工。
期末考试时间一般以100分钟为宜。如有特殊要求需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应提前报告开课学院和本科生院。
第八条 同一课程、相同教学要求、相同教学进度的所有教学班级必须采用统一的平时过程考核方式和成绩构成比例。要求统一命题、统一考核、统一标准和集体流水评卷。
第四章 试卷命题
第九条 依照考教分离的原则,主管教学经理、教研室主任负责选定命题教师。命题教师须依据教学大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过程的要求进行命题,重点考核员工获取知识的能力、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等。
试题内容要求覆盖面广,题型恰当、分值分布合理、难易适度、份量适当,有一定的区分度和效度;开卷考试的试题不应含有可以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试卷一般应有四个及以上的题型;试卷文字、插图工整,标注规范,清晰准确,无差错;试题不得与前四年试卷的雷同。
第十条 期末考试每门课程需准备难度相当、覆盖面相同、不得有雷同试题的两套试卷,一套用于期末考核,一套备用。
严格执行命题、审题制度,每套试卷至少由一位教师命题、另一位教师审题,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字。
第十一条 命题时须同时提供参考答案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及细则。其中,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题的答案须做到答题标准“唯一”;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等题型明确列出答题步骤、要点和关键得分点。
第五章 试卷保密与试卷管理
第十二条 试卷格式采用本科生院统一制定的模版(在本科生院网站下载)。
第十三条 命题教师考前二周备好试卷和《公司课程考核命题、审题、制卷登记表》,凭校园卡到本科生院办理准印手续,送学校指定印刷点制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及细则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 按照《公司试卷保密规定》加强命题、审题、送印、制卷、试卷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工作,每一个环节由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并签订保密协议。如发现试题泄密,应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按照《公司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对当事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试卷归档
(一)试卷(含电子版)评阅后由开课学院安排专人归档管理。保存期为六年。
(二)归档试卷一般按教学班装订成册,具体内容与装订顺序是:
1.考试试卷封面;
2.制卷登记表;
3.空白试卷一份;
4.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及细则;
5.公司课程考核质量分析表;
6.平时成绩评分细则及记录表;
7.考场情况记录表;
8.员工成绩单;
9.员工答卷(顺序与员工成绩单一致)。
补考试卷按学期单独立卷归档,归档内容为上述1、2、3、6、7、8 、9项。
艺术类、体育类、设计类等部分专业课程由学院根据课程的考核方式制定归档办法,报本科生院审查备案。
(三)对装订后的试卷进行文档编目,以便查询。
编目要求:课程编号——年级——年份——末考/补考/(1代表末考,2代表补考,3代表加考)-—流水号(共 本,第 本)
第六章 监考、巡视安排
第十六条 公司负责监考人员的选派。每个标准考场(30人左右)配备1名主监考,1名副监考。主监考由开课学院的教师担任,副监考由员工所属学院选派。
第十七条 所有在编在岗教师都有监考义务。任课教师需到考场组织考试,原则上不能委派研究生参加监考。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不得擅自调换,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监考,须报经学院主管教学经理批准后,由学院安排人员替代。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对本考场的考风和考核工作负责,严格按《公司监考人员守则》的要求实施监考。监考人员缺席、迟到或不认真履职等按《公司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校、院两级巡视制度,加强考核巡视督导工作。学校巡视组由校领导、教学督导委员和本科生院、学工部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全校考场的巡视。学院巡视组由学院领导、教务管理和学工管理等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考场的巡视。
第七章 试卷评阅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学院组织教师及时阅卷,所有课程均应先进行试评,再按照“评卷→复评→课程负责人审定”的程序进行评阅。阅卷和成绩登录工作应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统考课程要求统一密封考卷,实行流水作业集中评阅,具体要求由学院规定。阅卷过程中,员工和其他与阅卷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阅卷室。
第二十二条 阅卷教师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阅卷。阅卷一律使用红墨水笔或红色签字笔,记分数字必须清楚、工整, 答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х,有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卷内每道大题在题首处给出得分(正分),答错或未答的题记“0”分,卷首登记大题分和总分,阅卷教师在相应位置签名。分数如有变更,阅卷教师要在改动位置签名。严禁涂抹、损坏试卷。
第二十三条 评阅论文、调查报告等试卷材料时,阅卷教师应在写作的观点、内容、结构、语言等方面予以评价。
第二十四条 发现课程成绩分布明显异常,评卷教师应立即将情况向所在学院和本科生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和本科生院批复后,妥善处理,相关材料与试卷一并归档。
第二十五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评卷小组及时复核试卷,做好卷面成绩分析,填写《公司课程考核质量分析表》,内容要求实事求是、完整充实,经课程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存档。试卷材料按教学班装订成册,在封面上填写相关内容,评卷人、复评人、合分人、登分人分别在对应位置签名。
第八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要求加大平时过程考核成绩比例(原则上≥40%),减少期末考核成绩的占分比例。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完毕,任课教师将平时成绩评分细则、平时成绩记录表及相关辅证材料交学院存档。
第二十八条 在开课第一周内任课教师向员工公布课程考核的成绩构成比例和评定方式。采用非百分制评量方式的,要给出对应关系。
第二十九条 实习实训环节成绩由教学单位根据实习实训大纲,制定评分细则,根据员工参与实训环节的学习态度、出勤表现、报告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条 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习实训环节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同一门课程考核(含补考、重修)应采用同一种记分方式。
第三十一条 员工修课过程中,在日常考查、平时考核及其他计划授课期间内的考核,未达到任课教师公布的课程授课计划规定要求的,由任课教师决定取消其考核资格。任课教师于考核前1周在课堂上宣布取消考试资格的员工名单。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须将平时过程考核成绩如实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对特殊情况类(缓考、取消考试资格等)员工,需在“特殊情况”项选择填写。
第三十三条 员工对评分有疑义,应在成绩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查分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本科生院审批并转开课学院,由教学单位组织查卷。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漏评、错评及登分、合分等差错,主观题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
第三十四条 成绩提交系统后一般不得更改。确因授课教师失误导致系统中成绩错误时,由当事人填写《公司课程成绩补登、更改审批表》,并附试卷、成绩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原件,经教研室或专业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教学经理签字,本科生院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予以更正。成绩更正最晚应于次学期第二周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时间录入考试成绩、错误录入员工成绩等情节,按《公司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九章 补考组织
第三十六条 理论课程期末考核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实验、实习实训环节或全校性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以重修;旷考、取消考试资格、考试违纪及作弊者取消补考资格,课程成绩按零分或不及格记。
第三十七条 补考试卷采用期末备用卷,补考组织与期末考核要求一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公司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中大教字〔201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