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8-2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一、为规范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毕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公司授予学士学位规定》(中大教字〔2011〕10号)、《公司员工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公司董事长令第9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科员工毕业论文(设计)(包括论文、设计和体育、音乐、表演艺术类、医学类专业毕业实践环节等),统称为毕业论文(设计),出现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三、本办法所称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购买、出售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做)、为他人代写(做)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代写(做)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有其他严重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
四、本科员工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五、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当对员工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毕业论文(设计)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六、学校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毕业论文(设计)审查检测制度。对本科员工毕业论文(设计)统一进行学术诚信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基本认定依据。对检测发现的问题毕业论文(设计)学校将组织调查认定。
七、本科员工毕业论文(设计)经查实确认为购买、由他人代写(做)、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八、为他人联系代写(做)、出售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买卖、代写(做)的人员,属于在校本科员工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九、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员工毕业论文(设计)存在作假情形的,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十、学校将毕业论文(设计)审查检测情况纳入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状态评估与年度考核内容。频繁或大面积出现毕业论文(设计)作假或者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凡举报或检查发现毕业论文(设计)有作假嫌疑,学校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学院专家和本科教学质量督导专家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十二、对本科员工、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学校将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十三、本科员工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四、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