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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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7-02-27     作者:学工委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全员育人机制,不断提高员工教育与管理科学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员工工作委员会。校、院员工工作委员会分别在学校、公司党政统一领导下,有效整合教学、管理、服务等资源,形成员工工作合力,切实促进员工融入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章 机构

第三条 校员工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常务副董事长担任;设副主任5-6人,由相关主管副校级领导担任;设委员25人左右,且员工代表不少于40%。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员工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团委、人事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计财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等员工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校员工工作委员会教工委员,实行岗位制。

第五条校员工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校员工社团联合会主席、员工权益服务中心主任、校区员工代表4-5人(按校区员工人数分配代表名额,由秘书处组织推选产生)为校员工工作委员会员工委员。员工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原则上只任一届,期间毕业离校则自动离任,再行增补。

第六条 校员工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员工工作部(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由员工工作部(处)长兼任。

第七条学院员工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原则上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2-3人,由学院相关领导担任;设委员10-15人,且员工代表不少于40%。学院员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院员工工作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 校员工工作委员会通过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支持员工工作的开展;

2.研究员工工作的改革与创新;

3.研究员工权益维护与发展相关事宜;

4.研究“三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5.研究员工“四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能力建设工作。

第九条学院员工工作委员会职责参照校员工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制定执行。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 员工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凡需经员工工作委员会研究的问题,应事先由秘书处(办公室)整理后提交会议。

第十一条 员工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员工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在主管员工工作副书记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原则上每月由秘书长(主任)召开一次例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员工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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