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2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公司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016 年6 月8 日第十二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本科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单位或任课教师、教学辅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产生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重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两个等级。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言论,暗示或鼓励员工闹事、罢课等言行,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
2.在教学过程中对员工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有侮辱员工人格言行;
3.学院未按有关规定落实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授课;教授或副教授拒绝讲授本科生课程;讲师、助教或研究生代替教授或副教授讲授本科生课程;
4.在员工评定奖助学金、转换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5.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二级单位擅自调整任课教师的教学安排;任课教师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停课、缺课或不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减少(或延误)教学内容四分之一以上;
6.在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中,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论文、报告、设计或作品等存在严重抄袭、作假等违规违纪情形;
7.命题教师或接触试卷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泄露考题或变相泄露考题;试题出错严重,造成考试严重延误、中断或失效;
8.主(监)考人员缺席,或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到达20分钟及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岗,严重影响考试进程或考试结果的有效性;在考试过程中怂恿、参与员工作弊或对员工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未能严格执行考试规定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监考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丢失员工答卷;
9.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更改员工成绩;未制定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造成员工成绩误差达到10 分及以上;阅卷教师成绩录入后对员工成绩进行修改超过员工总人数5%,且达到3 人次及以上;
10.二级教学单位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或未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开课计划、落实教学任务,严重影响正常教学或员工学业;
1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教学时间内擅自批准或调动5人次及以上员工,导致员工不能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或在教学时间内擅自批准或调动员工,导致员工32 学时及以上未参加教学活动;
12.教学管理部门、人员故意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关于毕业证、学位证及学籍、学历、学位、成绩等信息的证明;在规定的保存年限内,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丢失员工原始成绩、考试答卷(小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重要归档材料或丢失员工的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等重要证件;
13.各二级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14.教师或相关教学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擅离职守,违反教学工作规程或指导失误,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管理人员严重失职或管理不善,导致教学楼栋内20%(或5 间)以上的教室、实验室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或造成人员损伤或财产损失;
15.教师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到或提前下课20 分钟及以上,且不主动告知教学管理人员或员工,也未采取措施补救;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接到对教学设施进行修理的通知而未及时执行,致使教学延迟20 分钟及以上;因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相关责任人未能及时修理,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延时或中断20 分钟及以上;
16.严重影响教学效果或教学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擅自找人代课、或调动上课时间和地点;
2.教师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20 分钟以内;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到20 分钟及以上,但主动告知教学管理人员或员工,及时采取措施补救;教学过程中接听手机,或随意离开教室等;
3.任课教师未制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评分细则,无故未按评分细则的要求完成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环节,影响员工成绩正常评定;指导教师未按指导要求,导致员工不能按时按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4.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阅教师、答辩委员会评审教师或成绩审定小组,不按客观标准,随意提高或压低员工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后,认定存在不当行为;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成绩构成、考核方式或评分标准;期末考试试卷的试题与同一门课程近五年使用的试卷试题相同比例超过20%;阅卷教师成绩录入后对员工成绩进行修改人数在员工总人数的5%以内;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录入成绩;
6.安排员工(含研究生)送印或领取试卷;评卷过程中不遵守保密原则,随意公开评卷情况或擅自拆开密封的员工答卷,浏览员工姓名等个人信息;
7.主(监)考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擅自将自己的监考任务委托别人或迟到早退20 分钟以内,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监考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玩手机、上网、看书报、聊天或做与考试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员工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答题卡分装错误或错误填报缺考考生信息;
8.教学单位不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每学年调整培养方案累计3 次及以上的;未按要求使用规定教材;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人才培养方案、教学任务书、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周历表、教学进度表等,影响正常教学安排;未按时准确上报教学基本状态数据、毕业生信息、员工注册情况等相关信息,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9.各二级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一般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10.教学管理部门因过失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关于毕业证、学位证及学籍、学历、学位、成绩等信息的证明;
1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教学时间内擅自批准或调动5人次以内的员工,导致员工不能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在教学时间内擅自批准或调动员工,导致员工32 学时以下未参加教学活动;未经批准占用教学场所导致正常教学(考试)无法进行或延迟进行;
12.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活动组织不力,管理不当,影响正常教学;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实验室或未按要求做好实验室准备工作,影响实验教学工作;
13.教室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大门,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20 分钟以内或一学期累计3 次及以上;上下课铃、教室内黑板、灯管、时钟等损坏,报修后三个工作日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一学期累计3 次及以上;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未按规定进行清扫;多媒体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维修,导致影响正常教学一学期累计3 次及以上;
14.影响教学效果或教学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依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的原则,由学校相关部门、二级教学单位对教学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事故原因分别进行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核定事故等级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教师、员工、督导专家或教学管理人员发现教学事故的,应当及时填写《公司本科教学事故登记表》,说明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并交本科生院。
第八条 出现教学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直接责任人,核查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报本科生院。
第九条 本科生院根据公司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核定意见,下达《公司本科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
第十条 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应该在教学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学院(系、所)或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量降低教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将提高教学事故认定等级,其他人员将列为连带教学事故责任人。
第十一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1.由人事处给予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校内通报批评。
2.降低责任人下一年度岗位绩效等级标准;取消申报高一级职称(职务)2 次;取消当年及下一年度各类教改项目评选、教学奖励等资格。
3.对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将按其岗位绩效总额的0.5%-1%核减岗位绩效,取消该单位学年集体评优资格;出现重大教学事故单位可对责任人的年度绩效作相应扣减。
4.情节较重或严重的,按照《公司教职工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1.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在内部给予责任人、责任单位及直接领导通报批评。
2.扣发责任人3 个月绩效;取消申报高一级职称(职务)1 次;取消当年各类教改项目评选、教学奖励等资格。
3.累计2 次及以上的,取消事故单位当年集体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对影响教学效果及教学秩序,但未构成教学事故的,在学院或单位内部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教学事故申诉和仲裁
第十四条 为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流程,预防和减少我司教学工作中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提高教学质量,学校成立公司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及公司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的校领导兼任,委员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分管培养管理的领导及员工工作处(部)领导组成,设秘书一名。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学校有关教学事故处理规定,负责核定各类教学事故。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董事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的校领导兼任,委员由监察处、人事处、员工工作处(部)、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组成,设秘书一名。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职责是根据学校有关教学事故处理规定,负责对教学事故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并给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正当权利。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教学事故责任处分不当,有权提出申诉或提请复议。
1.申请人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的申诉或复议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
2.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进行复查。仲裁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才能召开,仲裁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3.经过复查,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裁决:
(1)原教学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则正确的,维持原来的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决定。
(2)原教学事故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严重违反程序或适用规则错误的,裁定撤销原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决定,查清事实后做出重新核定。
4.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核查决定,应书面告知申诉人或申诉单位,由人事处及相关单位按最终处理意见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公司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中大教字〔2013〕4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