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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2015-03-06     作者:ETC      来源:ETC       浏览次数:

                          中大教字〔2005〕74号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设置,提高实验室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具备基本的规模(人、财、物、任务等),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实体单位,而不是指实验场所、实验分室。

(三)实验室分为基础教学(公共服务)型、教学科研(专业)型和科学研究型三类。

(四)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都必须经过学校论证、审批。

 

二、实验室设置条件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司实际,设置实验室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实验用房(使用面积); 

(二)有40万元以上的基本实验仪器设备;

(三)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3名以上的专职实验人员或9人以上的专职科研编制;

(四)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基础课、技术(专业)基础课教学为主的实验室:学年实验工作量≥64800员工人时;或承担全校相关专业的全部同类实验教学任务,学年实验工作量≥38880员工人时。 

2.教学科研(专业)实验室:每学年承担10门以上课程或本学科全部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或本科生实验工作量≥6480员工人时,并每学年接纳5名以上公司产品任务或每年承担3项以上科研课题。 

3.科学研究实验室:每年承担8项以上科研课题或每年承担5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任务。

 

三、实验室设置原则
  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和改革建设规划,有利于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实验室要有一定的规模,相同教学实验必须集中建设,不能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提倡和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院级教学(科研)实验中心。具体设置原则如下:

(一)基础课一般按一级学科设置教学实验室。 

(二)教学科研(专业)实验室一般按一级学科或专业设置。

(三)新专业(学科)的实验室建设,在不具备独立设置实验室条件时,应依托专业(学科)相近的实验室开展工作。具备独立设置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可组建相应实验室。 

(四)人员、任务等规模不具备实验室设置条件的学院(如文科类学院),可适当放宽条件设置院管教学实验室(中心)。

(五)隶属于校、院的科研所(室)必要时可纳入科研类实验室管理。

(六)已建实验室连续三年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经主管部门考评论证,予以调整、撤销。

 

四、教学实验室申报、确认程序
  基础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实验室统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验室设置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由二级学院向学校统一申报。申请设置或调整实验室的程序如下:

(一)由二级学院规划论证,向教务处申请,每学年一次。

(二)二级学院向教务处递交申请材料包括:
  1.学院实验室建设整体规划;
  2.拟设实验室的建设规划;
  3.拟设实验室的教学、科研等任务;
  4.申请表;
  5.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考核评审。

(四)报请主管董事长审批。 

 

五、科研实验室申报、确认程序
  科研实验室由科技处归口管理。科研实验室设置由二级单位统一向科技处申请、确认。省(部)级、国家级实验室申报由实验室所在单位向科技处申请,经学校专家审核,主管董事长批准,由学校统一向相应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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