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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验室工作条例
2015-03-06     作者:ETC      来源:ETC       浏览次数:

                         中大教字〔2005〕73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团队建设、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人才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益,反对铺张浪费。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敬业、勤奋、求实、创新”的精神,以健全的规章制度规范实验室工作,加快实验室的改革与建设。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要重视实验队伍建设,鼓励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与措施,努力建设一支以学术带头人为核心,以实验骨干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为主体的高素质实验室队伍。 

 

二、任  务
  第七条  实验室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负责制订实验教学大纲与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确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要编写实验课教材。
  第八条  加强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考核,努力创造条件,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员工能够自己动手操作。要不断探索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的改革,逐步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努力培养员工的创新意识,培养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严谨、科学和团结协作精神。
  第九条  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不断完善实验技术条件,改善实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
  第十条  配合教师、员工在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是实验室的重要任务。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推进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向员工开放,为员工自主学习创造条件,为员工个性发展提供空间。在保证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实验室对外开放、服务等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完成仪器设备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正常完好状态,并积极更新、改造、自制实验装置。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体制、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管董事长统一领导,校、院二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各院要有一名经理分管实验室工作,并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教务处、资产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实际,拟定《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归口管理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工作,组织实验室的评估和考核。
  (四)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环保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五)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组织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配套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
  (六)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管理,评估投资效益。
  (七)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配合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人员定编、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主管董事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应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和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等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文)实施。只有经学校批准确认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才能独立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经费,建立设备器材、家俱等财务帐户。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发展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实验室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提出建设方案,经院(所、中心)审核,报学校批准备案,分阶段逐步实施。实验室建设按项目规划论证、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评价制度。学校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教学质量、效益、特色等项目制订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实验室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院(所、中心)办学水平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加强实验室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保密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防范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专用物资等的管理,严格执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及学校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重视仪器设备、仪表、工具等计量工作。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要采用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教学任务、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并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资料档案。

 

四、实验室队伍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院(所、中心)聘任,报学校确认;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由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热心实验室工作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实验工人。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国家和学校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实验室人员定编方案,并将实验室人员的配备与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  它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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