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工具,广大教职员工和员工要爱护仪器设备,任何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行为都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二、经过鉴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试验器材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维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它不可预知的客观原因(经有关专家认定)造成的意外损失。
5.在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盗窃事故(需当地派出所或保卫处证明)。
三、凡认定系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赔偿:
1.损坏部分配零件,但该项资产经过修复能继续使用的,事故责任人应以修理价格进行赔偿;
2.造成资产全部损坏(经确认无法修复)或丢失的,应按照设备的已使用年限确定赔偿比例(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具体为:
(1) 使用期在一年以内,照原价赔偿;
(2) 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内(含二年),按折旧后价值的80%赔偿;
(3) 使用期在二至五年(含五年),按折旧后价值的60%赔偿;
(4) 使用期在五年以上的,按折旧后价值的30%赔偿。
四、凡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事件,有关责任人应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应程序,及时、逐级向实验室、学院、资产管理处和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出处理。